2007年1月2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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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受害人陷入困境 支持起诉检察官帮讨公正
周芳

  本报讯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菊仙诉吕松富、黄志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采纳了嵊州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两被告赔偿王菊仙医疗费、精神抚慰金44554.84元。这是检察院发挥民行检察职能,维护困难群体利益而做出的一次积极努力。
  原告王菊仙系该市谷来镇湖下院村人,65岁,文盲。2005年10月26日,王菊仙乘坐被告黄志海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谷来镇莫岙村出发,途经绍甘线谷来镇界白岭地方,被吕松富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超车行驶时撞伤。后经嵊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3万多元。经鉴定,王菊仙的人身损伤为十级伤残。嵊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松富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确保充足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志海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行驶时,超过核载人数,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王菊仙无违法行为,无事故责任。
  嵊州检察院在走访市法律援助中心时,了解到王菊仙老人家住偏远山村,丈夫患病,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均在外地,这次意外受伤对原本已负债累累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丈夫受此打击后不久便去世。鉴于王菊仙老人年事已高且目不识丁,经济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检察院决定对王菊仙诉被告吕松富、黄志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支持起诉。为此,承办人多方调查、收集证据,4月10日,向嵊州市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原告王菊仙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审理。
  嵊州市法院采纳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建议,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令被告吕松富赔偿给王菊仙医疗费等共计42554.84元的75%计31916.13元,被告黄志海赔偿剩余的10638.71元,此外,被告吕松富和黄志海分别赔偿给王菊仙精神抚慰金1500元、500元。